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翟小功
今年2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省林业局、省渔业监察总队对海口市内餐饮服务单位开展打击野生动物非法贸易“清风行动”专项检查。
近日,省市场监管局通报3起非法经营野生动物案,依据《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对2家非法经营野生动物和1家为违法食用野生动物提供加工服务的餐饮服务单位,分别作出没收野生动物、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和野生动物价值20倍的顶格处罚。
一、某酒家非法经营使用野生动物制作的食品案
2月2日,联合检查组在海口市琼山区南海大道南侧2号祥昌商住小区铺面的某酒家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酒家厨房等经营场所存放疑似黑水鸡(俗称白面鸡)冻品7只、疑似白骨顶(俗称海鸡)冻品7只和疑似大东方龟活体1只。
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野生动物冻品及活体进行扣押。涉案冻品经鉴定为黑水鸡、白骨顶,均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黑水鸡和白骨顶的经济价值均为元/只。经查,该酒家从海口某养殖专业合作社购进,截至案发当日,当事人共购进白骨顶14只、黑水鸡11只,已经销售了黑水鸡4只、白骨顶7只。
该酒家非法经营用野生动物制作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年6月15日,省市场监管局依据该《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该酒家立即停止非法经营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元,并处野生动物价值和违法所得20倍的顶格罚款计元。
由于大东方龟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保护级别:《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该酒家经营大东方龟的行为涉嫌犯罪,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扣押的大东方龟案件移送省公安厅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并抄送省人民检察院。
二、某餐饮店非法经营使用野生动物制作的食品案
2月3日,联合检查组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四东路比弗利别墅的某餐饮店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厨房冻柜里有疑似白骨顶冻体6只、疑似黑水鸡冻体5只、疑似果子狸肉块半成品3.8斤,发现当天的某个包厢菜谱显示销售了3只黑水鸡,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食品的供货者及涉案产品的相关证明材料。
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野生动物冻品及肉块进行扣押送检。涉案冻品经鉴定为白骨顶、黑水鸡、果子狸,均为“三有动物”,果子狸的经济价值为元/只。
该餐饮店经营用野生动物制作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年6月1日,省市场监管局依据该《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该餐饮店立即停止非法经营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元,并处野生动物价值和违法所得20倍的顶格罚款计元。
三、某酒楼为违法食用野生动物提供服务案
2月2日,联合检查组在海口市琼山区府城凤翔路的某酒楼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酒楼传菜部柜台上有1张入厨单标注“半浓山龟6斤青蛇2.5斤”。执法人员未在操作间、粗加工间、冻库、食品仓库、点菜桌等地发现龟、蛇等禁止经营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经查,客人林某于当日下午将朋友买的草龟和1条水蛇带到该酒楼加工并打包带走。营业部经理周某开单,厨师邓某加工,加工费为40元/斤。水蛇被列入“三有动物”。根据《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规定,水蛇价值为元/条,本案产品价值元,违法所得元。
该酒楼为违法食用野生动物提供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年6月1日,省市场监管局依据《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酒楼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元,并处野生动物价值10倍的顶格罚款计0元。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开展了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专项行动,有力整顿了市场行为。但个别消费者未能改变陋习,也有的个别商家为牟利顶风作案被市场监管部门顶格从重处罚,应引以为戒。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都应遵守法律法规,禁止经营和食用野生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