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公布4个典型案例查处情况工人

白癜风的治疗方法 http://pf.39.net/bdfyy/bdfzg/190710/7288900.html

工人日报客户端北京6月12日电近年来,生态环境部积极推动各级执法队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高案件办理水平。地方在查办生态环境违法案件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执法人员和监测人员通力合作,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取证全面规范、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适当,相关案件具有很强的警示教育和示范意义。生态环境部对1-4月各地报送的相关案例进行了筛选,对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张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等4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供各地在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办理过程中学习参考。

典型案例1: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张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

年1月30日17点45分,浙江省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接到应急联动反映临安区青山湖街道雅观村郜村后山一泥路边有大量废油漆桶。接件后,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检查,发现大量油漆桶用黑色塑料布包裹后倾倒在一竹林边空地上,现场有明显油漆气味,部分桶内物质已外流,裸露的油漆桶壁标签显示油漆产品品名为“UVD(电镀底涂)”、“UV(玻璃底涂)”、“客户:巧兰”及生产批号等信息。经执法人员初步判断倾倒物为废油漆桶,有可能涉及环境刑事案件,因此立即将该线索移交公安部门,并与公安部门一起勘查现场。1月31日至2月1日,执法人员对该处的倾倒物进行清理,共清理出:废油漆桶12吨桶,总计4.吨(含吨桶);废油漆渣及沾染土壤4吨桶,总计6.02吨(含吨桶)。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将该批物品妥善保存,公安部门立即投入调查监控、追踪倾倒车辆等工作中。

年3月1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接到临安区青山湖科技城城管中队反映在青山湖横畈工业平台有大量废油漆桶,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检查,发现该工业平台内杭叉集团西面空地上南北两侧各有一堆用黑色塑料布包裹的废油漆桶,油漆桶壁标签上的内容与前一次显示相同。执法人员立即将该线索移交公安部门,并再次与公安部门一起勘查现场。执法人员分别对南北两侧倾倒点进行清理,南侧共清理出:废油漆桶9吨桶,总计3.吨(含吨桶);废油漆沾染土壤及其他废弃物2吨桶,总计3.吨(含吨桶)。北侧共清理出:废油漆桶10吨桶,总计4.吨(含吨桶);废油漆沾染土壤及其他废弃物6吨桶,总计11.吨(含吨桶)。

年3月5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在上级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的协助配合下,查明位于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漕桥村的杭州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多次将该公司产生的废油漆桶、废抹布、废油漆渣等危险废物委托给无资质的张某处置。张某伙同党某等人将接收的危险废物转运至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雅观村及青山湖横畈工业平台等隐蔽处进行倾倒,从中获利。目前,倾倒的废油漆桶经过磅称重已经超过三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9号)第一条第二项,犯罪嫌疑人张某、党某的行为是典型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行为,且性质极其恶劣。年3月5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目前,已有五名当事人被依法批捕。

典型案例2:重庆某建材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未批先建拒不改正案

年1月8日,重庆市长寿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对重庆某建材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钢渣分选项目未办理相关环评手续,于年12月擅自开工建设,检查当日已安装有破碎机、筛选机、干磨机等生产设备。重庆市长寿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于1月9日对该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钢渣分选项目建设。2月21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收到责改决定书后新安装了3条传输带和1台旱磨机,执法人员经过拍照取证和现场勘察后,认定该公司已构成未批先建拒不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

参照《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该公司未批先建拒不改正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长寿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5万元(项目投资总额元);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对该公司钢渣分选项目设施设备依法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交公安部门,对该公司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

典型案例3:攀枝花某钒钛有限公司利用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年12月1日13时40分,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生态环境局接到米易县垭口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反映,称“攀枝花某钒钛有限公司外排的废水发黄,泡沫多,且气味难闻”。米易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和米易县环境监测站立即赶赴现场对该公司总排口的废水进行采样,随后到公司内检查,发现该公司将COD、总磷在线监测设备的采样管与实际生产废水的采样管断开,并插入在线监测设备后方塑料瓶中,利用塑料瓶中稀释过的生产废水作为在线监测设备的监测水样。根据米易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总排口废水多项监测因子超标,其中氨氮超标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米易县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排放污染物的设施、设备进行了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82万元,对该公司利用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4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门。

典型案例4:海南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

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年8月15日,根据日常巡查检查线索,原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海口市甲子镇新民村的海南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污水处理设计方案中的操作规程使用厌氧罐,致使厌氧罐无法正常发挥处理作用,将未经厌氧处理的废水从调节池中引出直接外排。原海口市琼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局现场委托海口市环保技术工程实业开发公司对该公司的污水处理站排放口进行采样,根据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的污水处理站排放口废水监测因子均超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原海口市琼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项和第五项的规定,原海口市琼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对该公司现场负责人处以行政拘留5日。(记者王冬梅)




转载请注明:http://www.180woai.com/afhzz/3025.html


冀ICP备2021022604号-10

当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