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口市琼山区法院审结一起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该案系海南省首例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在征询受害企业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意见后,海口市琼山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团队于年12月1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了张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并于近日对该案进行了宣判。
案件审理现场。海口市琼山区法院供图
被告人张某某于年5月入职甲公司,在该公司担任外贸部经理职务,全权负责公司国外市场营销业务,包括与国外客户建立联系、沟通了解客户需求、按照订单供货等。张某某与甲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明确规定,张某某依法负有保守甲公司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义务,张某某的保密范围为:甲公司的技术工艺信息、经营情况信息、货源情报信息、市场渠道(资源)信息、公司战略信息、财务信息等。年5月张某某以其丈夫的名义注册成立乙公司之后,张某某利用其在甲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国外客户信息等经营信息,多次从海南某化工有限公司、嘉兴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较低的价格购进和甲公司同样的“鱼胶原蛋白肽”产品kg,然后欺骗甲公司的四家外国公司客户称:“乙公司是中间商,‘鱼胶原蛋白肽’为甲公司产品”,在年5月至年12月期间分别通过青岛海关、上海海关、深圳海关向以上甲公司国外客户出口销售“鱼胶原蛋白肽”约kg,进货总价为人民币元,销售总额为.11元,获取差额利润.11元,申请出口退税元,非法获利总计.11元。而涉案的四家国外公司经鉴定: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经营范围等经营信息是不为公众知悉的。年10月2日张某某的丈夫与受害企业签订《和解协议》,其丈夫代为补偿部分损失80万元给甲公司,甲公司对张某某表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张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非法获利.11元,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海口市琼山区法院提起公诉。
海口市琼山区法院
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非法获利.1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予依法惩处。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的家属已替其赔偿被害人损失8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张某某未上诉,并按时缴纳了罚金,案件目前已执行完毕。
该案是海口市琼山区法院办理的第一起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亦是海南省建省以来的首例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保护商业秘密对企业创新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当前不少企业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制度和措施存在明显的盲点和漏洞,法院通过对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让侵权人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转自:海南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