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接海口市琼山区高登东路道路改造建设项目、高登西路道路改造建设等项目中,海口顺丰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丰拆迁公司)法人代表苏某某先后向海口市琼山区原区委书记王飞、琼山区纪委原书记孙道静、原府城镇镇长丁敏等7人行贿万元。
记者近日获悉,经海口美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海口美兰区法院以单位行贿罪判处苏某某有期徒刑2年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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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顺丰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于年1月13日依法注册成立,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房屋拆除安置、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苏某某自该公司注册成立起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在苏某某担任顺丰拆迁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顺丰拆迁公司承接了海口市琼山区高登东路道路改造建设项目、高登西路道路改造建设项目、博雅路段道路建设项目、凤翔花园保障性住房周边配套路网、琼山华侨中学新校区周边路网改造工程项目、红城湖延长线道路建设项目、海口市琼山区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朱云路片区棚户区改造等征收拆迁工程项目
为了公司能拿到这些项目,并感谢相关人员的支持和帮助,苏某某一直都有打点琼山区的个别官员,以求得到关照。
在年到年期间,苏某某给先后担任海口市城管局局长、琼山区委书记的王飞拜年,平时也会注意送钱“打点”,他先后多次送给王飞万元。
苏某某还给琼山区纪委原书记孙道静送了65万元,给原府城镇镇长丁敏送了58万元。
此外,苏某某还给琼山区原调研员何某明,琼山区人民政府原副调研员吴某,琼山区城管局局长、琼山区住建局局长黄某才,琼山区原副区长吴某军行贿。经查,苏某某共给王飞等7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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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兰法院认为,苏某某身为海口顺丰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帮其公司谋取利益,在承揽工程项目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王飞、孙道静、丁敏等7名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
来源:南国都市报
记者:何慧蓉
编辑:王焕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