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大案分享之一小黄鸭向8被告索赔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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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浙江凯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凯畔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刑天知识产权律师团队:全文较长,诉讼请求、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已标注颜色备注,请君品尝。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鲁09民初号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蛇口兴华路**华建工业大厦(又名:南海意库)**楼**。

被告:浙江凯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凤,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凤起东路**中豪五福天地商业中心**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朱凯敏,总经理。

被告:浙江凯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钱江国,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钱江国际商务中心**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朱凯敏,总经理。

被告:浙江盛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机场路6,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机场路****楼**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朱凯敏,总经理。

被告:杭州嘉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钱江国际商务中心室法定代表人:朱凯敏,总经理。

被告:朱凯敏,男,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被告:盛丽娇,女,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被告:泰安市泰山区绿派对饰品店,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万达广场**。经营者:龚维交,男,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住杭州市萧山区iv〉

被告:北京张静伶俐饰品店,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高地万源西里****首层北京市丰台区东高地万源西里****首层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经营者:张静,女,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住杭州市萧山区.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盈公司)与被告浙江凯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蓝公司)、浙江凯畔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畔公司)、浙江盛伶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伶公司)、杭州嘉信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信公司)、朱凯敏、盛丽娇、泰安市泰山区绿派对饰品店(以下简称绿派对饰品店)、北京张静伶俐饰品店(以下简称伶俐饰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年6月24日立案后,凯蓝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年7月31日裁定驳回凯蓝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年8月14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后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林志玲,被告凯蓝公司、盛伶公司、嘉信公司、朱凯敏、盛丽娇、绿派对饰品店、伶俐饰品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光斌、张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盈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八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2、判令八被告因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万元;3、判令八被告在《中国市场监管报》、《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4、由八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德盈公司在庭审中明确诉讼请求第一项为:判令被告凯蓝公司、凯畔公司、盛伶公司、嘉信公司在背包产品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的第号、第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绿派对饰品店、伶俐饰品店在背包产品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的第号、第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第二项为:判令被告凯蓝公司、凯畔公司、盛伶公司、嘉信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万元,被告朱凯敏、盛丽娇对被告凯蓝公司、凯畔公司、盛伶公司、嘉信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绿派对饰品店、伶俐饰品店在2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第三项为:判令八被告在《中国市场监管报》、《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第四项为:由八被告承担本案立案费、保全费及财产保全保险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德盈公司放弃对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求。

事实和理由:德盈公司为商标权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的全资控股公司,森科公司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认可的香港公证认证向原告出具了《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证明》,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证明》许可原告使用森科公司合法取得的知识产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森科公司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采取维权行动。森科公司设计研发了B.DUCK系列IP形象,并通过举办参加大型活动主题展、IP形象授权展以及授权诸多行业在相关产品使用该形象,使得该形象在市场上已广为普通大众知悉。为了更好的保护该形象,森科公司于年3月31日申请了第18类第号商标,并于年7月21日获得核准注册,核准使用项目包括背包;书包;手提包;旅行包;等商品上。后续于年核准注册了第18类第号商标,使用商品项目均含有背包;手提包;等商品项目。原告涉案商标形象通过原告及森科公司的全方位授权和产品使用,在行业内和社会上获得了较高的   王琳

我是刑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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