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法制时报」
■本报全媒体记者陈超超
海口市民关女士借给朋友韩某3万元,韩某也写下借条载明1年后还钱,可4年过去了,韩某却一直未还钱。韩某被关女士告上法庭后,竟辩称其与关女士并不是朋友,且自己身患重病无能力偿还借款。海口市琼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虽辩称所付利息已超过本金和银行利息,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且身患重病虽值得同情,但不能成为欠钱的理由。该院一审判决韩某限期内向关女士偿还3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
案情
欠钱4年不还被告了还抵赖
“我最近手头有点紧,你能不能借一些钱给我周转一下。”年10月8日,韩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关女士借钱,关女士看在是朋友的份上便借给了韩某3万元。韩某拿到钱后,在关女士写的《借条》上捺印,载明借款事实及约定于年6月30日前归还。可还款日期届满后,韩某却迟迟未见还款。
“我现在病得很重了,哪还有钱还?”从年初开始,韩某因患有多种疾病每年都有住院治疗。根据《医院疾病证明》载明,韩某患有慢性肾衰竭CKD5期、肾性贫血、血液透析等多种疾病。“我现在是一名病号,长期需要卧床,看病也花了不少钱,没办法还钱了。”韩某以自身无劳动能力,经济困难无法还款为由,拒绝还款。追讨借款无果后,关女士无奈将韩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
借条证实双方借贷关系成立
年7月1日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我跟她才不是什么朋友,她就是一个放高利贷的!”面对起诉,韩某辩称,关女士没有工作,也没有经济来源。“借条也不是我自愿写的,是被她胁迫的。”韩某称,当时其已因多种疾病致残不能写字,关女士与其约定了海口某酒店面谈还款一事,当时在场的除了他们双方,还有邢某及其妻儿共4人,他们胁迫其按了手印,身为病号无力反抗只好就从。
韩某说,年10月8日的借条不是他写的,他是在年6月向关女士借3万元,当时的借条是他所写,并注明月息5分,期限为一年,每月付利息元,年息是元,利息直付到年12月,共计元。“根据3万元按年利率6.15%计算,元-元-.25元=.75元,.75元是我多付出的利息。”韩某认为此多付的利息是高利贷。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虽然双方对借款时间说法不一,但韩某承认曾向关女士借款3万元,且有借条证实,双方借贷关系成立。韩某拖欠关女士借款不还,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关女士要求韩某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法院予以支持。
双方对利息没有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但韩某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根据最高院相关规定,关女士要求韩某以3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付从年6月3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符合规定,对于该请求法院亦予以支持。
韩某身患重病值得同情,但是这不能成为韩某拒绝还款的理由。韩某辩称约定月息5分,所付利息已超过本金和银行利息,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故对其抗辩主张,法院不予采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韩某限期内偿还关女士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利息。
律师
欠钱逾期不还只会扩大损失
结合此案,北京浩天信和(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韵在采访中表示,这是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处理该类纠纷的法律依据是我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中的第十二章借款合同之相应的条款。
杨韵认为,本案中,原告自称出借了3万元给被告,被告也于年10月8日出具借条予以证明收到该笔借款,并承诺于年6月30日前归还。但是过了还款期限,被告却迟迟未向原告偿还借款,于是原告便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虽然被告辩称,其确实是有向原告借款3万元,但因原告系放高利贷,已经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被告向原告履行还款要4万多元,并且自身疾病缠身,根本就没有还款能力。
但是从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被告确实是有向原告出具借条并签字捺印证明收到该笔3万元的借款,虽然被告称该借条系在原告的胁迫下签订的,并且也陆续向原告还款并支付利息共计4万多元,但是未有提供相关的证据来予以证明,仅仅提供了其自身身体不好,医院出具的各项疾病证明,但这些并不能证明该借贷关系不成立。
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那么作为出借人(债权人)向借款人(债务人)支付借款后,应当要求其出具借条,详细写明已经收到该笔借款,并于何时偿清借款。若要求借款人(债务人)支付利息,需一并写明,否则视为没有约定利息。如果是仅仅是通过银行转账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