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

9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以“守护群众美好生活,贡献公益检察力量”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典型案例。

“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典型案例

1.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东江流域饮用水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2.四川省宜宾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金沙江水域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3.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东洲河阿金沟段水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4.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诉金塔县天亿化工有限公司、鑫海源化工有限公司、董某某等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5.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瓯江山福庄岩段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公益诉讼系列案

6.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农用物资废弃物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7.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尾矿库行政公益诉讼案

8.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禁渔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9.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冷鲜禽食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10.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11.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食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12.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诉段某某等6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1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农贸市场快检室未依法检测行政公益诉讼案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东江流域饮用水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饮用水源保护一体化办案圆桌会议长效治理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存在多种违法情形,涉及相关主管部门职能交叉、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市县两级检察机关运用一体化办案机制联合开展调查,运用圆桌会议方式厘清监管职责,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协同开展流域综合治理,并结合“回头看”,推动解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问题。

东江是广东省广州、深圳、东莞、惠州、河源等地城乡居民生产生活用水的主要来源。在东江流域惠州市惠城区至博罗县段东江流域地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存在违法建设项目、农业种植、网箱养殖、围塘养鱼、放养畜禽等违法情形,还有部分保护区隔离设施损毁、人员或车辆随意进入区内倾倒垃圾、垂钓或游泳,危及水源安全。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惠州市院)收到市人大代表以及群众反映的东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的4条线索后,于年9月30日立案办理,并与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惠城区院)、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博罗县院)组成联合办案组,对案件展开调查。检察机关通过现场走访、无人机航拍、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测等方式查明:辖区内东江流域8处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存在违法建设项目、农业种植、网箱养殖、围塘养鱼、放养畜禽情形以及游泳、垂钓、船舶行驶停靠活动等共计39项违法情形,其中多处水质未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规定的Ⅱ类标准,并进一步核实违法活动的产生原因及危害结果。

针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存在多个行政部门职能交叉、监管不到位的问题,惠州市院于年11月5日组织召开圆桌会议,邀请有专业知识背景的市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参会,与惠州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厘清各单位职责,研究整改措施。

年11月23日,惠州市院向市生态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全面核查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存在的违法情形,统筹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消除饮用水源安全隐患,并同步指导博罗县院、惠城区院分别于12月3日、12月4日向当地县区农业农村和水利部门、六个属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收到检察建议后,两级政府多次召开整改工作会议。年12月至年6月,惠城区、博罗县政府共计安排余万元专项费用,对照检察建议指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问题分类施策,逐一整改销号。

年4月上旬,惠州市院主动接受监督,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参与“回头看”活动,实地考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问题整改情况。截至目前,39类问题均已得到整改,违法建筑被全部拆除并实现场地复绿,余亩私人鱼塘、网箱养殖完成清理,清除垃圾10.5吨,增设警示牌、公示牌、宣传标语、监控设施等70余处。在检察机关跟进监督下,市生态局还对全市79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立行立改。

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上下一体化办案优势,整合两级院公益诉讼办案力量开展调查核实。通过召开圆桌会议,厘清饮用水源保护区存在的多个行政部门职能交叉、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以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职能部门依法履职,以点带面推动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问题全方位治理。通过案件办理,推动惠州市建立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惠城区、博罗县分别建立了“河长+检察长”制度,确立了常态化巡查监管、信息资源联络共享、联合专项整治等多项工作机制。

四川省宜宾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金沙江水域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指挥中心统一调度跨区划协同办案长江水体污染综合治理

检察机关紧盯长江流域水体污染问题,通过一体化办案推动解决污水直排金沙江的“硬骨头”问题。举一反三部署开展长江生态保护专项监督活动,治理长江干支流沿河排污口及水体污染,助力长江生态大保护。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马鸣溪大桥地处金沙江宜宾叙州段,距金沙江、岷江、长江三江交汇处约7公里,位于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范围。大桥附近有宜宾市翠屏区众益肉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众益公司”)、宜宾市叙州区华富商业城(以下简称“华富商业城”)及农贸市场、临街商铺与居民小区。众益公司经营生猪屠宰业务,该公司建有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经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华富商业城目前有众多居住业主、商铺和农贸市场。

年11月,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翠屏区院”)干警在金沙江(宜宾段)发现金沙江北侧马鸣溪大桥下有排污口,污水直排金沙江。

马鸣溪大桥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叙州区交叉管辖区域,翠屏区院将马鸣溪大桥下污水直排金沙江的情况报告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宜宾市院”)。因该问题涉及翠屏区、叙州区两地复杂的地下管网和沿线众多企业商户,宜宾市院决定集中两地办案力量,统一行动、联合排查。在宜宾市院公益诉讼指挥中心的指导下,翠屏区院、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叙州区院”)联合开展调查,多次实地勘查且用无人机搜寻等方式均未发现污染源。年1月19日,检察机关与翠屏区、叙州区生态环境局、住建局、相关街道办事处等行政机关开展现场勘查,从马鸣溪大桥排污口往叙州区城区沿线排查2公里,掀开污水、雨水井盖约50余个,查明污染源为年屠宰生猪1万余头的众益公司、居住业主余户以及紧邻农贸市场商户余户的华富商业城,两地的生产生活污水管网与市政雨水管网混接,致大量生活污水未经处理通过市政雨水管网直排金沙江。翠屏区院于1月19日立案,叙州区院于1月22日立案。

宜宾市院、翠屏区院邀请翠屏区住建局、生态环境局、西郊街道办召开现场办公会,提出众益公司应立即停止生产并进行整改的建议。宜宾市院、叙州区院多次前往华富商业城小区及附近农贸市场调查核实,并与相关部门沟通,共同研究整治具体方案。

年2月2日和3月9日,翠屏区院、叙州区院分别向翠屏区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及翠屏区西郊街道办事处、叙州区柏溪街道办事处制发检察建议,建议相关单位形成合力,对众益公司生产污水、华富商业城居民及农贸市场生活污水管网和市政雨水管网混接问题进行全面整治,严防污水直排污染金沙江问题再次发生,并建议相关单位加强对辖区内沿江水域排污口的全面排查监督,进一步完善辖区内城镇污水管网建设。

检察建议发出后,翠屏区、叙州区相关部门协同配合,迅速落实整改。对排污口上游段管网存在的管网混接问题进行核查修复;在市政管网修复期间监督众益公司启动应急预案,屠宰废水由2家种植企业外运并对废水综合利用。

污水管网改造涉及叙州区内涝整治项目工程,叙州区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柏溪街道办事处立即向区政府报告。3月13日,叙州区政府召集区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叙州区柏溪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勘验和核实,决定将整治华富商业城生活污水管网与雨水管网混接问题纳入内涝整治工程,并投入财政资金万元进行专项治理。宜宾市院跟进监督,金沙江马鸣溪大桥段污水直排问题在60天内得到彻底整治。

该案办结后,宜宾市院公益诉讼指挥中心组织在全市检察机关开展长江生态保护专项监督活动,联合相关部门开展长江沿江排污口和城镇排水管网维护整治行动。专项监督活动共发现沿江沿河排污口31个,宜宾市检察机关立案办理44件,督促相关区、县政府投入万元开展污水直排问题专项整治、完善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及配套管网设施,强化长江生态保护。

针对跨行政区划的复杂疑难水域污染问题,宜宾市院公益诉讼指挥中心注重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统一指挥,统一行动,专案督导,通过跨区域联合办案、督促相关行政机关现场办公等方式,全面排查污染源,共商治污措施,形成保护合力,高效推动案涉污水直排问题彻底解决。针对涉及污染治理难易分类施策,宜宾市院公益诉讼指挥中心强化跟进指导,多方协同治理,促成相关行政部门妥善处理企业生产经营与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实现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和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双赢,同时举一反三开展专项行动,助推解决长江干支流污水直排问题。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东洲河阿金沟段水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行政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保护公开听证跟进监督

针对被监督行政机关复函所称已完成整改情况,检察机关进一步调查取证,通过委托鉴定、组织公开听证,确定公益受损的客观事实仍然存在,依法提起诉讼。针对诉讼中行政机关的撤诉请求,检察机关以受损公益没有得到完全修复的事实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推动行政机关继续履职,彻底治理公益损害问题。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河阿金沟段地处浑河上游。年5月开始,该河段出现大量黄色吸满油污的吸棉纸,河道内有三处油污渗井,周围水域漂浮油污,现场弥漫刺鼻的汽油味。若不及时采取修复措施,将对流经抚顺、沈阳两市的河水产生严重污染。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东洲区院)于年10月21日在履职中发现上述污染情况,于10月23日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局)作为抚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年5月东洲河阿金沟河段出现油污污染后,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致使该河段油污污染情况持续存在,破坏了东洲河生态环境,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东洲区院于11月14日向市生态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该局对东洲河阿金沟段油污污染问题依法全面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

年3月12日,市生态局向检察机关书面回复称,油污污染系中国石油抚顺石化公司石油二厂(以下简称企业)输油管线渗漏引起,目前该企业已修复渗漏输油管线,并按环保要求对现场油污进行处理。发生渗漏油事故时市生态局委托检测部门对现场水质进行监测,未出现超标情况;企业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渗漏处周边区域地表水、地下水、土壤进行检测,结果均符合要求,输油管线油品渗漏未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年3月19日,东洲区院对整改现场进行跟进调查,发现现场油污污染仍然存在,土壤和水仍有污染的可能,进而进行了现场拍照等取证工作,并要求市生态局继续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年5月14日,东洲区院再次对整改现场进行跟进调查,发现现场河床内土壤已被平整,原有三处渗油井还剩两处,土壤和水仍有污染的可能。经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与前述鉴定机构不同)鉴定,现场油污渗井中主要污染物成分为石油烃(C10-C40),油污渗井周围土壤环境受到损害,部分取样点位土壤中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油污渗井和渗井周围土壤污染物具有关联性。

为厘清本案检察机关委托鉴定意见与行政机关及企业委托检测结论存在的差异,准确确定公益损害是否仍然存在,补强检察机关委托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东洲区院于年8月6日组织召开听证会。东洲区委、区人大、区政协有关领导,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市生态局、企业相关人员参加听证。经过激烈讨论和多方论证,市生态局和企业对检察机关委托鉴定的鉴定意见表示了认同。

鉴于公益损害没有得到有效消除,年8月7日,东洲区院向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市生态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诉讼期间,市生态局对企业作出罚款2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采取有效措施修复受污染河段水环境。东洲区院跟进调查发现,企业正在对受污染河段水环境进行修复。年11月,市生态局以已对企业作出行政处罚为由请求东洲区院撤诉。东洲区院认为,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仍未充分履行法定职责,导致河段污染持续存在;在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后,虽然行政机关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受污染河段的治理正在进行中,但是该河段受污染时间长、治理难度大,受损公益没有得到完全修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以判决形式判令行政机关继续履行监管职责,有利于提高其继续依法履职的积极性,确保受损公益得到高质量修复。

年12月1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市生态局继续依法履行对东洲河阿金沟段油污污染予以监管的法定职责,市生态局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一审判决后,东洲区院继续跟进监督整改情况。截至目前,东洲河阿金沟段油污污染已全部得到修复。经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原场地污染土壤已经得到清除,场地内土壤和地下水样品符合国家标准。

本案中,检察机关以公益保护和修复为核心,以推动整改取得实效为目标,切实加大检察建议提出后对行政机关履职和受损公益修复情况的全程跟进工作力度。针对跟进中发现油污污染仍然存在,现场与行政机关书面回复不符的情况,检察机关独立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受损公益修复情况进行评估,组织公开听证补强重要证据,依法确认行政机关未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并依法提起诉讼,通过庭审质证确认证据效力及公益损害仍然存在的事实,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受损公益得到高质量修复。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诉金塔县天亿化工有限公司、鑫海源化工有限公司、董某某等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非法排放生产废水污染环境生态损害赔偿督促修复治理

检察机关办理环境污染案件,以生态环境修复治理为切入点和突破口,通过多部门沟通协调、召开联席会等方式,全程监督涉案企业缴纳环境修复治理等费用并恢复生态,督促政府多部门协同履职,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中央环保督察发现,金塔县天亿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亿公司)、金塔县鑫海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海源公司)实际投资人均为董某某。年至年期间,上述公司均违反“三同时”(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非法排放废水至厂区外面荒滩,造成大面积的土壤、地下水及周边生态环境被污染破坏。

经当地政府委托生态环境部规划院鉴定评估:三年期间,天亿公司非法排放生产废水区域土壤受到染料中间体等大分子有机污染面积平方米、体积.4立方米需要进行治理,地下水受到耗氧量、挥发酚等污染,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约为.5万元。年3月鑫海源公司非法排放1吨废水区域土壤受到染料中间体等大分子有机污染,污染面积.8平方米,体积.4立方米;受到碱污染,污染面积.2平方米,体积.8立方米。地下水受到耗氧量、挥发酚等污染深度约为0.92-8.88米,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约为.6万元。

年11月,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肃州区院)收到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刑事案件发现,天亿公司、鑫海源公司非法排放废水,对土壤及地下水造成严重污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经沟通,当地政府明确表示不提起生态损害赔偿诉讼,肃州区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经审查查明,天亿公司非法排放废水区域土壤总有机碳超出对照点1-1.29倍;偶氮苯浓度超过对照点12-倍;鑫海源公司非法排放废水区域土壤中总有机碳超出对照点1.02-19.17倍、偶氮苯浓度超过对照点2-35倍、挥发酚浓度超过对照点1.33-2倍、邻甲苯胺浓度超过对照点2-10倍。为准确确定公益诉讼诉讼请求,肃州区院在前期刑事证据的基础上,协调当地政府委托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生态环境风险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追加鉴定公益损害相关项目。经鉴定:造成前期应急处置费用81.7万元,土壤损害恢复费用约.4万元,地下水损害方量为.79立方米损害费用约.1万元,荒漠生态恢复费用约为.88万元,鉴定费万元。

年5月10日,肃州区院履行了诉前公告程序,公告期满无适格的组织提起诉讼。肃州区院针对应急处置费用等问题向专家咨询并深入调查取证后,同年9月10日向肃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同时,赔偿非法排放污水造成的应急处置、生态环境恢复等费用共计.1万元,鉴定费万元,共计.1万元,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年4月21日,肃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万元;判处被告人董某某等5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均宣告缓刑,并处罚金50万元至3万元不等。同时,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主动缴纳全部赔偿款,并在《检察日报》公开赔礼道歉。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肃州区院多次协调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召开座谈会,全程监督涉案企业治理修复受损环境并通过易地补植复绿恢复生态,目前已种植树木余株,折合造林面积余亩。同时,向环保、发改等部门发出社会治理等检察建议,督促协同履职促进化工企业规范运行,推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与质量改善。

本案是中央环保督察组督办案件,检察机关在办理过程中注重加强公益诉讼与打好“三大攻坚战”、中央环保督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改革等制度相衔接,本着最大限度保护公益原则,充分发挥刑事、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加强沟通协调,灵活运用磋商、圆桌会议等方式督促涉案企业履行赔偿义务缴纳环境修复治理等费用,督促多个政府部门协同履职,积极治理受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并建立公益诉讼补植复绿基地和生态修复法治教育警示林。同时,针对普遍性问题发出社会治理等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协同履职促进化工企业规范运行,多元聚力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瓯江山福庄岩段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公益诉讼系列案

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保护违法堆放固废向水体倾倒废弃物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检察衔接

针对重要河流岸线同一地理范围内存在多个固废污染损害的复杂情况,检察机关综合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就向水体倾倒废弃物的违法行为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向怠于履行固废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实现多方协同和全面整治。

瓯江是浙江省第二大河道,生态区位重要。干流自西向东流经温州市鹿城区山福镇庄岩村,庄岩村瓯江岸线“蛇尾基”呈狭长形,面积约平方米,东侧建有生活垃圾临时转运点。转运点长期疏于管理,导致经常出现生活垃圾随意堆放、露天焚烧、工业垃圾偷倒等情况,垃圾延伸至瓯江岸坡靠近水体位置,部分已嵌入岸坡土壤,严重污染瓯江沿岸环境。

年6月18日,徐某、董某某居间介绍偷倒建筑渣土,山福镇陈某某、诸某某提供“蛇尾基”作为倾倒场地。次日凌晨,某环卫运输公司、某运输公司、某建设工程公司分别将工地开挖的40立方、立方、立方渣土外运至庄岩村,向瓯江随意倾倒,造成瓯江水域及岸坡河段生态环境损害。

年6月29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办理某环卫运输公司等随意倾倒渣土行政处罚案件时,认为相关违法行为污染了瓯江环境,该局虽作出责令清理建筑垃圾的处罚决定,但违法者并未履行行为罚义务,环境损害未能及时得到修复,遂将上述民事公益诉讼线索移送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鹿城区院)。鹿城区院在核实线索时发现,倾倒场地出入口为生活垃圾临时转运点,固废污染严重,遂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温州市鹿城区山福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山福镇政府)立案调查。该院依法调取行政机关疏于管理转运点的证据材料,采取无人机航拍固定现场证据,于8月28日公开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转运点垃圾随意倾倒、堆放及露天焚烧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建议山福镇政府对转运点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及清扫保洁。

检察建议发出后,鹿城区院依法跟进监督,召开2次圆桌会议、1次听证会,促进检察建议全面落实。通过圆桌商谈,促使行政机关明确履职重点是在清理固废的同时尽快完成转运点修葺并规范管理,以阻绝新增固废对瓯江的污染,并形成整改合力。通过公开听证,邀请固废污染防治专家担任听证员,提出清除岸坡残留固废等听证意见为行政机关完全履职指明了方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山福镇政府积极落实整改,于9月11日书面复函,对庄岩村转运点和瓯江岸坡进行环境整治,清运垃圾60余吨,修葺新大门和围墙,并布置开展临时垃圾转运点管理专项整治,出台《山福镇临时垃圾直运点管理制度》等。

鹿城区院以此案为契机,推动九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建立瓯江干流(鹿城段)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司法+属地管理”协作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并推动山福镇新建大中型生活垃圾转运站等。

鹿城区院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移送的某环卫运输公司等7个主体非法倾倒渣土线索于年7月31日立案。经公益诉讼调查,全面查明偷倒建筑渣土的幕后利益链,徐某、董某某为3家运输企业居间介绍偷倒渣土,约定每车收取介绍费元,陈某某、诸某某非法提供瓯江岸线“蛇尾基”为倾倒场地,约定每车收取场地费元。鹿城区院委托司法鉴定,查明非法倾倒渣土对瓯江岸段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经发布公告,期满后无适格主体起诉,鹿城区院于11月13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环卫运输公司等7主体在各自参与非法倾倒渣土数量范围内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连带赔偿责任26万余元并公开赔礼道歉。年4月22日,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各被告均已履行判决义务。

向水体倾倒废弃物、在岸坡违法堆放固废一直是瓯江流域环境监管的难点。检察机关聚焦瓯江特定岸段固废污染顽疾,与行政机关开展良性互动配合,综合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对于行政机关移送的公益损害民事线索全面审查,对共同违法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其公益损害连带责任。对同一地理范围内的怠于履行固废监管职责情形,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通过圆桌会议、公开听证,进一步督促行政机关完全履职,根除了长期存在的固体废物违法堆放、露天焚烧及倾倒、破坏瓯江生态的恶劣现象。同时以案促治,建立长效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合力守护好长江经济带的“美丽河湖”。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农用物资废弃物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农用物资废弃物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

针对农用物资废弃物污染农村人居环境、危害人畜健康安全的问题,检察机关依法提出诉前检察建议,促进相关部门形成执法合力,推动建立长效治理机制,服务美丽乡村建设,着力提升乡村治理现代化水平。

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某村、址山镇某村、古劳镇某村等10个镇街,普遍存在大量包装、农用薄膜等农用物资废弃物被随意丢弃在田间地头的情形,农资经营者、使用者未积极履行回收处理义务,仅有极少数废弃物被回收且按照生活垃圾标准处理,造成农业面源污染、农村人居环境破坏。

年3月,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鹤山市院”)在开展“农药农资包装废弃物专项监督行动”中发现案件线索并予以立案。立案后,该院对辖区10个镇街30个村委会的农用地进行调查核实,并前往全市20余个农资销售场所开展摸排调研,采用无人机拍照等多种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同步建立问题台账。同时,该院专门走访相关行政职能部门,针对公益受损和管理职责分工问题进行交流和沟通。经查,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辖区内的农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农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镇(街)人民政府协助市农业农村局,全面负责村居环境整治和农业生产工作。对辖区大量农用物资废弃物被随意丢弃,农资经营者、使用者未积极履行回收处理义务等违法情形,该市农村农业局和镇(街)政府均未完全履行监管职责,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年4月7日,鹤山市院向市农业农村局和相关镇(街)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市农业农村局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对鹤山市农用物资废弃物等污染源进行整治,建立农用物资废弃物回收处置体系等;督促相关镇(街)政府按属地管辖原则全面配合市农业农村局的执法和整改工作。

在检察机关的支持和推动下,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农用物资废弃物回收整治工作。鹤山市政府出台《鹤山市农药农资废弃物回收处理实施方案》。市农业农村局出动检查人员多人次,督促相关主体及时上报农用物资废弃物回收、处理情况并建立相关台账;积极开展基层农业执法业务培训和科学用药技术培训,实施补贴水稻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示范面积0亩次,从源头上减少农药使用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下一步还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建立三级农用物资废弃物回收体系,积极争取资金完善回收体系建设。辖区10个镇(街)政府分别组织召开农药农资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会议,部署发动各村委会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拉网式清理和无害化处理,同时进一步加强各辖区内农资包装废弃物回收的宣传引导与巡查监督力度。

年6月,鹤山市院开展“回头看”工作,利用无人机对涉案农田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实地走访农资销售场所,确保检察监督取得实效。

大量农用物资废弃物不当丢弃或处理于田间,不仅污染水源和农田,也给农产品质量和人畜健康安全带来严重威胁。相关法律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的规定,负有相关法定的监管职责。农用物资废弃物污染防治需要有关部门的专业监管和基层政府的属地管理相互配合、共同发力,才能达到源头治理和常态监管效果。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农业农村部门和镇(街)政府依法全面履职,力促形成行政执法监督合力,支持鼓励各方社会主体共同参与,推动建立农用固体废物长效治理机制,使农业面源污染得到有效遏制,有利于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尾矿库行政公益诉讼案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生态环境领域预防性公益诉讼诉前磋商圆桌会议

针对重金属尾矿库存在污染周边土壤和水环境及汛期溃坝,影响下游群众生产生活安全问题,检察机关可以探索预防性公益诉讼,运用诉前磋商等办案方式,推动相关行政机关共同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从源头上消除尾矿库污染源,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福建省清流县华龙矿业有限公司乌石垄尾矿库(以下简称乌石垄尾矿库)地处清流县余朋乡,所选矿种为铅锌矿,属于重金属尾矿库,占地96亩,坝高31.8米,库容35.6万立方米,矿区周围地表水均呈浑浊状,存在污染周边环境及汛期溃库垮坝风险,对下游数万群众生产生活构成严重威胁。

年初,清流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清流县院)在对乌石垄尾矿库开展综合治理专项监督过程中发现案件线索,并于4月2日作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立案。鉴于案情疑难复杂,清流县院先后多次走访生态环境、水利、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余朋乡政府等部门,通过调取相关书面材料,运用无人机现场航拍等,对乌石垄尾矿库周边环境污染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根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一年内完成闭库。乌石垄尾矿库于9年建成竣工验收,年停止使用,该库应于年8月启动闭库程序。年8月26日,该尾矿库被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等九部门出台的《福建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实施方案》列入闭库或销库名单。至立案时,乌石垄尾矿库销库治理工作未取得实质性进展,尾矿库存在污染周边环境事实及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相关职能部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

清流县院向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报告专项调查情况,争取党委政府支持。鉴于该案涉及较多行政部门,且尾矿库销库治理工作耗时长,整改难度大等现实困难,年4月13日,清流县院通过诉前磋商方式,组织县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部门和余朋乡政府召开诉前圆桌会议,分析研判尾矿库销库治理问题,并对隐患排查工作、销库治理推进等方面明确由县应急管理局作为牵头组织以上行政部门共同履职的责任主体,确定了由县政府兜底处理的整治方案。

清流县应急管理局组织相关行政部门督促清流县华龙矿业有限公司以尾矿回采方式进行销库治理。年5月8日,该公司与天津某公司签订回采施工合同并编制回采设计。7月7日,三明市应急管理局批复同意乌石垄尾矿库回采施工。目前,施工单位正在按工程进度开展尾矿回采销库治理工作。7月9日,清流县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向清流县院书面报告销库工作的进展及督办情况,承诺每季度对乌石垄尾矿库销库开展安全检查,确保整改回采作业过程生产安全,督促尾矿库如期完成销库治理。清流县院持续跟进监督,通过“回头看”督促职能部门依法履职,确保在规定工期内完成尾矿库销库工程,从源头上彻底消除尾矿库污染源和安全隐患。

福建省清流县属于革命老区。清流县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中“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要求,围绕县委中心工作,找准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和着力点,积极开展生态环境领域预防性公益诉讼,综合运用诉前磋商、圆桌会议等办案方式,助力县委县政府制定尾矿库“一库一策”方案,督促行政机关实施尾矿库销库工程,有效治理重金属污染源,预防重大损害结果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禁渔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行政公益诉讼野生动物保护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长江十年禁渔综合治理

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严重破坏水生物多样性,检察机关可以综合运用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深化“河(湖)长+检察长”机制,推动职能部门履行禁渔监管职责。检察公益诉讼目的全部实现后,可建议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大银鱼系名贵稀有的冷温性鱼类,其所生活的水体需有较高的生物量、清新无污染,其以浮游动物和小型鱼虾为食,因富含蛋白质、维生素、矿物质,被称为水中珍品。由于过度捕捞等致使怀远县芡河湖大银鱼衰退濒危,该湖于年获批设立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该保护区被列入《长江十年禁捕计划》,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但该保护区水面仍存在大面积的“迷魂阵”等禁用渔具非法捕捞现象。

年7月,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怀远县院)开展禁渔公益保护专项巡查中发现该案线索,遂依法立案审查。经调查核实查明,案涉“迷魂阵”又称“绝户网”,学名为拦截插网陷阱,属渔业法、安徽省实施渔业法办法明令禁用的渔具,因渔具网眼细密,对大小鱼类一网打尽,严重威胁大银鱼种群等生长和生存环境,破坏水生生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年8月17日,怀远县院向该县农业农村局制发检察建议,要求该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查处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切实保护芡河湖省级大银鱼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渔业生态资源。县农业农村局收到检察建议后未依法履行禁渔监管职责,保护区水面“迷魂阵”禁用渔具增多,对渔业水产资源的破坏持续存在。

年11月10日,怀远县院依法向怀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该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履行保护渔业资源监督管理职责,对在芡河湖大银鱼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采用“迷魂阵”等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予以查处,清除捕鱼设施。案件审理过程中,怀远县院推动县农业农村局向县政府作专题报告;协调召开由荆山镇政府等相关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具体处理方案;于年12月10日对保护区内存在的问题开展集中整治,拆除芡河湖六孔闸及其保护区内所有违规网具设施;加强保护区禁渔宣传和执法力度;争取县政府在保护区投入余万元采购安装渔业渔政信息化监管系统等。经多部门联合验收,整改合格。

鉴于县农业农村局已经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检察公益诉讼目的全部实现,经怀远县院建议,年12月31日,怀远县法院作出终结诉讼裁定。此后,怀远县院制作并在相关水域设立禁渔法治宣传警示牌,会签渔业资源保护协作机制,扩大办案效果。

检察机关针对行政机关怠于履行禁渔监管职责问题,推动职能部门全面整改、加强执法力度和禁渔宣传,促成安装渔业渔政信息化监管系统。鉴于行政机关已经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公益诉讼目的全部实现,建议法院裁定终结诉讼被采纳,提高了办案质效。深化“河(湖)长+检察长”等长效机制,强化渔业资源常态化监管保护,切实守护一方碧水鱼欢,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教育社会面”的效果,有效推进长江“十年禁渔”落实落细。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冷鲜禽食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现场了解情况

制作询问笔录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食品安全冷鲜禽调查取证

针对“冷鲜禽”产品网络销售涉及的食品安全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检察建议分别督促负有不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规范“冷鲜禽”网络销售行为,消除疫病传播隐患,保障禽类产品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年下半年以来,杭州市富阳区某家庭农场养殖的家禽通过某网络交易平台销售并经快递冷链运输至全国各地。该家庭农场销售的“冷鲜禽”未按规定屠宰检疫,“一证两标”(动物检疫合格证、检疫合格脚环标志、企业产品标识标志)缺失,快递公司在承运时也未按规定进行查验,上述行为造成了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年1月,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富阳区院)在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的“冷鲜禽”食品安全公益诉讼专项行动中发现,位于辖区某乡镇的家庭农场在某网络交易平台上注册店铺,发布“农村散养土鸡现杀冷链运输”等销售链接,页面显示所销售的冷鲜禽类月销量数百只,但缺少“一证两标”等检疫信息,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年1月27日,富阳区院决定立案调查。

富阳区院围绕以下问题重点展开线上线下调查工作:一是采取录屏、截图等方式及时固定网络交易平台页面中的商品信息、销售量、销售评价等内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下载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二是迅速派员赴涉案家庭农场进行现场勘查,通过执法记录仪对该家庭农场的家禽养殖环境、屠宰现场、现场交易情况等同步录音录像,并对经营者制作询问笔录;三是运用录音、视频等手段同步记录冷链运输的寄运环节与流程并制作勘验笔录。经过调查确认,案涉家庭农场违规销售“一证两标”缺失的“冷鲜禽”产品,而相关快递企业未查验检疫证明即予以承运等违法行为。

年1月29日,富阳区院根据《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杭州市限制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分别向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和杭州市富阳区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区农业农村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对涉案家庭农场以及快递企业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强化“冷鲜禽”屠宰检疫、线上经营、运输等环节的监管。

收到检察建议后,区市场监管局对涉案家庭农场进行现场检查并开展行政约谈,责令该农场立即整改,同时联合区农业农村局对辖区农产品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排查,督促平台建立畜禽初级农产品养殖户网络经营者清单、落实禽类产品入网经营者无证无照或无“一证两标”报告制度等。区农业农村局对涉案家庭农场立案调查,同时根据案件关联性责令涉案快递企业落实整改,规范收件查验工作,并联合区市场监管局开展专项行动,对3家大型农贸市场、58家畜禽企业开展检查。在检察机关推动下,区市场监管局和区农业农村局建立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开展线上线下联合监督执法,规范了相关责任主体的经营行为。

随着“冷鲜禽”产品网络销售的日益普及,食用农产品网络经营者未按规定屠宰检疫、产品“一证两标”缺失以及冷链运输环节不规范所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针对食用农产品网络销售的监管盲点、难点,坚持全流程监督,开展线上线下同步调查,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职尽责、协同治理,防范疫病传播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检察机关取证中

行政机关“回头看”

行政机关整改会议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安全

农贸(集贸)市场包括批发市场是城市食品供应的重要渠道。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督促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协同联动,切实加强此类市场的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无缝衔接,最大限度做到源头防控,守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部分农贸市场中销售的蔬菜、豆制品、水产品三大类共16种食用农产品的部分样品,检出非食用物质甲醛、吊白块,部分新鲜蔬菜存在农药残留超标等情形,具有较大食品安全隐患。

年初,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西夏区院)接到最高检交办的案件线索后,成立了专项监督行动小组,对辖区8个集贸市场(含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了初步调查,以春节期间消费需求量大、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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