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月17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的贵州省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王富玉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对被告人王富玉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对王富玉受贿所得及收益和用于抵缴受贿所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王富玉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
年至年,王富玉利用担任中共海南省琼山市委书记、市长,中共海南省委常委、三亚市委书记,中共海南省委副书记、海口市委书记,中共贵州省委副书记,贵州省政协副主席、主席,贵州省正部级领导干部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规划审批、职务调整、案件处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4亿余元。其中价值万余元房产尚未实际取得,属于犯罪未遂。年至年,王富玉离职后还利用影响力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万余元。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富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王富玉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王富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利用影响力受贿和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系自首,部分受贿犯罪系未遂,且其能够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违法所得及收益全部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所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对其所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予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天津一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