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琼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项目拟征地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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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关于琼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项目拟征地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拟征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地项目:琼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项目

二、拟征地的面积及位置:项目位于海口市琼山区凤翔街道办,用地总面积18.93亩,均为集体土地(农用地18.93亩)其土地权属为琼山区凤翔街道办儒逢村委会儒传村民小组、凤翔街道办事处等所有。(详见项目权属确认图)

三、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1.因海南省尚未颁布海口市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本次征收标准按照省政府琼府〔〕36号文及报经市政府批准的海土资征字〔〕号文相关标准执行。待省政府公布实施我市征地片区综合地价后,对照片区标准进行多退少补,确保补偿到位。

2.青苗和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按照《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执行。

3.安置途径:一般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房屋补偿参照《海口市国有土地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海府〔〕2号)有关规定,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安置。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

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1号)执行,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征地拆迁实际补偿标准以市政府依法批准方案为准。

五、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发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限制期限为一年:

1.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

2.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实施;

3.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4.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5.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6.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7.违反上述规定的,征地拆迁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相关权利人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有异议的,可在拟征地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辖区政府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方式: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

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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