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王朝想要走得长远,最终依靠的是政治、经济等的相互配合依存,而这些条件下所支撑着的是各种管理制度。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户籍制度可谓是最基础的一项国家制度。
唐朝亦然,有其优秀的地方为后世所效仿,也有其不足之处,接下来,笔者从两个方面开始论述,以期来得出对当代户籍制度的借鉴意义。
01人口管理措施对后世的影响
对于唐朝户籍的编制上,宋朝沿袭了唐朝的制度,依然按照“三年一造籍”来执行,在公元年,把“三年一造籍”改为“六年一造籍”,但是六年的时间间隔较长,于是在真宗年间恢复了“三年一造籍”。
这一时期,宋朝把区域内民户数量的变化作为官吏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到了明朝,则是把流亡的民户纳入本地作为官吏考核的指标。
关于流动人口,宋朝把唐朝里正不觉脱漏、司妄脱增减罪、州县不觉脱漏增减罪、脱户漏户增减年状罪这四个具体的罪名,合并为一个罪,虽然罪名合并,但是在对其解释时,仍然是对这四个罪的列举,对其惩罚的程度也没有改变。
止于此,我们可以得知宋朝沿袭唐制。
到了明朝,依然存在脱漏户口这一罪名,稍有区别的是在惩罚上,明朝在唐朝和宋朝的基础上增加了“附(入)籍差”,在唐朝之后,凭借人口征受赋税开始改为凭借以资产征收赋税,户籍对于征收赋税的作用越来越不明显,所以国家对于脱漏户口罪的处罚也没有那么严苛,清朝和明朝的规定基本类似。
宋朝时期,激劝城市的流民返回家乡,例如,赵令良在担任绍兴官员时,“计其地里之远近,日数之多寡,人给两月粮,令归治本业。”到了宋仁宗时期,政府规定逃避徭役的人要是能及时返乡,可以免除两年的赋税徭役。
宋朝同时也采取附籍当地的做法,某一流民只要在现居地待满一年以上,就要被归纳入当地户籍,成为当地民户,在当地缴纳赋税,要是流民在十年之内返回原先的家乡,官府允许这些流民招领自己的产业。
宋代对于没有固定居所的人,会把他们适当安置,例如,在宋神宗年间,他就下旨:“愿归业者,州县归送之”。
明朝沿袭宋朝制度,在前期对于流民还是鼓励他们遣返原籍,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比如减轻赋税,来吸引流向外地的民户返籍,以此稳定社会秩序,同时对于拒绝遣返的流民还规定了一系列的处罚措施,《明史》卷47《食货志一》记载:“凡逃户,还本籍复业,赐复一年。”可以看出当时对于流民拒绝遣返的处罚。
明后期,逐渐改为附籍当地,因为在这一时期,流动人口越来越多,若还按照以前的方法遣返原地是不切合实际的,所以中央不得不让流民附籍当地,让附籍当地成为管理流民的一种重要方法。
清朝初年,经济持续发展,社会秩序稳定,人口数量急剧增多,但是,土地的面积却并没有很大的增加,土地兼并的现象却越来越严重,所以使得一些民户不得不逃离家乡。
清朝中央针对这些民户作出规定来进行管理如康熙年间“定各省贫民携带妻子入蜀开垦者,准其入籍。”除了以上影响外,对于流动人口的救济,唐朝对后世也有影响,宋朝延续了唐朝的悲田坊,起名为福田院,北宋初年,在城市设置福田院。
在宋哲宗时期,设置居养院,对于社会上的弱势群体进行统一安排。南宋对于没有固定居住地的流浪汉设置了养济院来安置他们。清朝时期,中央在出现灾害生活困难的地区,采取蠲免、赈济、安辑、抚恤等措施。
“蠲免”,指中央对于受灾的民户免除或者减少税收。“赈济”,就是通过地方政府把财物分发给难民,救济他们。“安辑”,指政府出资,把受灾的百姓送回原先居住的地方。“抚恤”,指如若受灾群众死亡或者财物毁损,中央拨款进行救助。
02农商并重的观念开始形成
唐朝中期之前,士农工商不仅是职业划分,也是不同人等级之间的划分。士与商之间的差别尤为显著。唐中期以后,士农工商之间的差距逐渐减小,每个职业之间的交往也日益密切。
同时,在租庸调制下,国家允许发展私营盐业和铁业,这让许多农民开始转向经商这一道路,还有一部分农民一边经商一边耕种,这种以非商人的经营模式也逐渐扩大。
商人的政治地位,随着商人和士之间的联系日益加强而逐渐提升,商人想要改变自己地位低的问题,开始向Z治领域倾斜,商人也尝试进入官场。
同时,唐朝经济繁荣,一些官员也羡慕商人富足的生活,他们将政府规定的“食禄之人不得夺天下人之利”置之不理,官员从事商业活动频发,唐代中后期,该条文的提醒作用甚低,到了,唐穆宗时期,干脆允诺了士人可以经商,并令其合法化。
随着商人地位的提高,重农抑商的思想也开始出现变化,因此,商业经营主体不断扩大,除了商人以外,还有一些农民、官员。到了宋代以后,士农工商“同为一等齐民”,产生农商并重的思想,于是,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从事工商业。
宋朝时期,工商业繁荣发展,曾经的重农抑商政策受到抨击,工商业者和一些坊内的民户一样拥有编户齐民的权利。
宋朝初年,对于唐朝的商人穿着还是延续使用,到太宗时期,商人的穿着和以往的服饰不同,随着宋朝工商业者的数量不断增加,他们开始有所求,希望提高在社会中的Z治地位,获取Z治权利,《宋史·选举志》中就论述到工商业的子孙后代可以通过正规途径当官。
到明朝与清朝时期,管理者意识到工商业者对国家赋税的重要性,所以对于抑制工商业者的行为作出改变,实行“扶商以富国”的商人管理制度,对工商业者的活动范围增加,降低对工商业者的压制,除此之外还制定了一系列的帮助工商业发展的举措,比如:在乾隆年间,吴启贤在琼山县雷虎市,捐地“并约建亭”。
建立的亭子给商人带来便利,使商人在经营时免除了风吹日晒,商人可以在固定场所营业,利于形成规模效应,便于商业的发展。与此同时,百姓对于传统的商人地位低的观念也开始改变,开始从事商业。
这一时期,从事农业的部分百姓,放弃土地耕种,在全国各地投身于工商业中,还有一部分在当地改行,进行商业活动。综上所述,我认为从唐朝开始,商人的地位发生了一定改变,国家对重农抑商的政策也有一定程度的动摇,农商并重的观念开始在这一时期形成。
03人身依附关系松驰
唐初户籍制度非常严格,原因是国家为了稳定税收,税收是以户籍为基础的,同时又与均田制密不可分,凭借此对土地实现掌控。土地是以均田制为基础中央对其进行分配,分配的标准是依据每个民户的身份等级来划分的。
随着国家税收的增多,国家加强了对部田、常田与民户的控制,在此时期,农民的地位也得到一定的提升。
唐朝中期,社会稳定,促使经济也得到快速发展,这一时期,唐代的小农经济独立性得到增加,国家对田地的分配,从原先的按照身份等级划分转为按照民户资产的多寡进行划分。
在之前的按照身份等级划分土地资源的时期,身份等级高的人可以获得更多的土地,这对于身份等级低的农民并不友好,社会贫富分化加剧。
后来转变为按照资产划分为标准后,“有钱则买,无钱则卖”,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社会上存在的部分问题。
在唐朝实施户税、地税逐渐被两税法替代后,由之前的按照人口数征收赋税转变为按照财产的多寡征收,由此,中央对民户的人身依附关系逐渐发生改变。
直到宋朝,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宋朝继承了唐代的两税法制度,而且还允许土地可以买卖和兼并,土地也可以个人拥有,宋朝还对于没有土地或者土地较少的民户减少税收,甚至可以免除部分税收,允许他们只服徭役就可以。
到了明代,明朝统治者改变了之前征税的标准,而是把赋税和徭役整合起来,折抵成银两进行统一征收,在这一时期,农民不再强迫服从徭役,人身自由性增大。
在清代,是以前朝的的制度为基础,增加了摊丁入亩使地税,即凡是能够交够足量赋税的民户不需要服繁重的徭役,至此之后,政府不再是按照民户数量征派徭役,人民的人生自由进一步加强。
后期,在人口流动的合法化,使得人口流动的浪潮加大,国家对于民户的管理性降低,农民也不再仅仅依靠土地而生存,他们有的开阔贫瘠的土地,有的流入城市做生意或者当雇工,这样人身依附关系彻底得到松驰。
由于人身依附关系得到松弛,宋朝的户籍制度做了很大的改变,统治者废除了以身份等级为标准的户籍制,改变为以财产多寡为标准的的户籍制度。
宋朝打破了以身份等级侵占土地的传统,使得可以按照财产的多寡进行土地的划分,这样富有的人可以用钱买到土地,土地私有化和土地买卖得到法律允许,在传统中人们对贫富贵贱的认知得到改变,身份高的人不一定富有,富有的人也不一定身份等级高,贫穷的人不一定地位低下,地位低下的人也未必没有钱,据此消除了以出身为标准的身份等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