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讯:近日,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团队审结原告吴雪岚与被告海南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共11件系列案。本院一审判决被告海南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即在其开发运营的手机客户端“乐享免费小说”软件上删除原告所著的《后宫如懿传》共六册、《后宫甄嬛传》共五册文字作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计33万元。
△非涉案侵权作品,图片仅供参考
△非涉案侵权作品,图片仅供参考
原告吴雪岚诉称,其笔名为“流潋紫”,是知名作家、编剧,代表作小说有书籍《后宫甄嬛传》、《后宫如懿传》等系列作品,作品被拍成电视剧《甄嬛传》、《如懿传》。
去年,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在被告运营开发的手机客户端(Android手机端)“乐享免费小说”上,通过手机信息网络非法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后宫甄嬛传》六册、《后宫如懿传》五册)的在线阅读及缓存服务。涉案作品至今未被从侵权软件中删除。
该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即在手机应用软件“乐享免费小说”上删除涉案作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8万元。
△《后宫如懿传》六册
△《后宫甄嬛传》五册
被告海南某商贸有限公司未应诉也未发表答辩意见。
△涉案软件截图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吴雪岚为证明其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提供了涉案作品书籍的封页、版权页以及公证书,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上述证据可以认定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开发运营的“乐享免费小说”软件中提供涉案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即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在手机应用软件“乐享免费小说”上删除涉案作品。
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侵权的违法所得,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作品有较高的知名度、权利人有较高的知名度、作品独创性的程度、涉案作品至今尚未从侵权软件中删除、被告的主观性过错较大、侵权的方式、时间、范围和后果等因素,以及原告提供了公证费发票、本案原告确有律师出庭诉讼,11个案酌情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33万元。
△庭审现场
法官提示:当今,通过手机网络阅读知名小说已经成为人们一种流行的阅读方式。一些不法分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著作权人的电子文字作品通过手机软件提供给公众阅读,这种现象屡见不鲜。作品是作者辛劳的智力成果,作者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其文字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侵权人将会为侵犯作者知识产权权益这一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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